办理商标续展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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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续展需要注意的事项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1 08:18:27

对企业的发展而言,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关系到企业的品牌打造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问题。作为代办昆明商标注册行业中的一员,所接触的企业也不在少数,发现很多企业委托我们代理商标注册时,对商标的认识并不多,申请商标注册的基本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清楚。成功注册商标后,也不知道有商标续展之说,认为被核准注册之后就能无限期地使用注册商标。那么在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办理商标续展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商标续展申请期限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人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或者在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即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需缴纳商标续展的延迟费用。宽展期内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的商标。

(二)商标续展的类别商标续展的类别应按照商标国际分类的类别来进行填写,如果原核定的商品现属国际分类的其他类别,但均需要办理商标续展注册的,应按类别分别填写续展申请书,并且注册原注册号保留在哪个类别上,其余的另编申请号。

(三)多个商标续展同一商标注册人在同一有效期的若干个相同商标,如属于际分类同一类别的,可以分别续展,也可以合为一件申请续展。

(四)重要声明原核定的商标图样中带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内容的但又与该商标难以分离的,应声明放弃该部分专用权;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若该名称不要求享有专用权,应声明放弃;要求保留的,可以将该商标名称的文字写入其图形外围,或者另行办理文字续展。

不管是商标注册、商标续展,还是商标注销,都需要严格按照办理流程来准备相关资料,如果您没有相关的经验,小编建议您找一家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高商标办理效率。

在个体工商户倒闭了怎么办?在我国有很多个体工商户,在竞争压力下,有很多经营不善的个体户,面临倒闭,做不下去了,到最后面临公司注销的问题,那么如何进行注销?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些什么呢?下面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的;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所需资料:相关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及承租发票;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CA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公章及刻章备案登记卡;缴税单据(银行缴税流水单);已核销发票及未核销发票;成立时的相关章程(若有就要提供);社保相关资料(有缴纳社保金的个体户才需提供)。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注销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则需注销),注销完毕。通常个体工商户是无开户银行基本户的,因此不需注销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个体工商户注销通常是不需要提供中介出具近三年注销清税报告的,但在实操中对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的则可能涉及要出具注销清税报告。注册公司服务平台助您专心专注创业,为您打造省时、省心、省钱、诚信的工商、会计、税务全程服务,专业级工商代办服务、工商代理、税务策划及报税、个体工商户注销、公司注册代理服务、代理记账的专业公司。

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大概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很多企业经营者可能等不起或者是自己准备注册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过,这时都只能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商标的专用权了。下面,我司就给大家介绍商标转让流程是什么?以便大家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提高警惕。

1、确认购买的商标,我们联系并核实信息你可以先选中商标,我们公司再为您对该商标进行核实相关信息,查询其是否合适转让,并对商标现在的状况进行审核,以符合转让的条件等。

2、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确认商标符合转让条件,签订转让合同,合同中会详尽阐述商标各种信息及转让的相关费用,然后再双方签字,转让协议即可正式生效。

3、提交转让商标转让材料签订的协议生效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准备相关的商标材料,包含:商标转让申请、商标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等,由我们公司为您去商标局递交转让材料。

4、商标局下发证明,商标转让成功商标局收到转让材料,进行相关信息核准,核准相关材料无误,则下发商标转让证明。当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转让证明,恭喜您,商标转让成功,可以放心进行商品的推广了。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昆明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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