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检索有哪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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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检索有哪些途径?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6 08:11:31

无主商标是什么?看中一枚商标找不到商标持有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人都会在商标群里询问,这是谁家的商标?可是有一种商标是真的找不到商标持有人,在行业内被称为无主商标,那么,现在A5就给大家具体的介绍无主商标是什么?无主商标是什么:无主商标无主商标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关闭或商标人死亡,在主管机关的昆明商标注册簿内仍然存在的注册商标。简而言之,无主商标就是没有商标持有人但仍合法的商标。

无主商标的三个特征:

1、无主商标依然是注册商标虽然无主商标没有了“主人”,但如果商标还在10年有效期内,那该商标依然是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2、无主商标没有商标持有人企业一旦破产、关闭或者商标持有人死亡,都会导致该商标成为无主商标。这是无主商标最根本的特征。

3、商标归属还未确定由于无主商标没有商标持有人,所以该类商标的归属权是尚未确定的,也没有人能对该类商标主张权利。

注意:无主商标不是闲置商标。无主商标和闲置商标的共同点是双方都还在10年有效期内,不同点是闲置商标依然有主,只是主人不使用该商标,而无主商标则是商标持有人已不存在。

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4.2万件。共授权发明专利43.2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4.6万件。发明专利的流程、审核,在三种专利类型中是比较复杂的,而且通过率也比较低,如果想申请发明专利,就要事先搞清楚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提高成功率!

发明专利申请资料准备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要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的摘要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你的发明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地址,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1)受理阶段提交专利申请后,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核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企业会得到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反之,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这阶段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以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合格的,将下发初审合格通知书。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经过公开准备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专利部分内容。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5)授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明确专利的授权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

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大概就是以上描述的,在申请发明专利之前,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哦,毕竟这是一件专业性较强的事情,无论哪个环节没有做好都可能会导致申请的失败,如果自己没有把握的话,小编建议您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申请,省时又省力。

1、什么是商标独占许可?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指昆明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

2、商标独占许可注意事项首先,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中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

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两项网站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其次,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第三,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

商标进行独占许可之后:1、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2、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所以商标进行独占许可后是不可以再许可给他人的。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中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

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小编融洽提示: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中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昆明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

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

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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