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为什么不相同?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0 08:39:46
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由一人垄断。因此,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形式上看,地理标志是由一个地名(产地)加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如“烟台苹果”、“信阳毛尖茶”、“镇江香醋”。但是,并非任意一个产地名加一个通用名称就能构成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要求商品的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地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可以是由于土壤、水流、气候、地貌等自然条件造成的,也可以是人文历史因素决定的。
比如烟台特定的地理环境使其能够生产出含糖量高,口感爽脆的苹果。但地理标志只能让消费者借以区分商品产地,而不能具体到某一个生产者,同时地理标志也不宜由一人垄断。因此,地理标志不能由单个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只能作为由具备条件的相关组织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将地理标志申请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不能拒绝符合条件的商家使用该注册商标。
如今市场,贸易公司前程一片大好,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想要创办贸易公司,那么如何注册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注册贸易公司所需要的资料有:1、法人、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2、公司名称五个以上用以工商查名3、注册资本及各股东投资比例4、公司经营范围5、投资双方的私章6、股东居住证明7、法人、合伙人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增值税)。
注册贸易公司的流程如下:
1、核名贸易公司名称核准,需要股东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使用效力只有半年,即有效期为半年。
2、认缴登记现在注册资本实施认缴登记,取消了验资制度,只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需签署《公司注册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3、办证、刻章携带上述所说的材料,到工商管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刻章),需要公安部门审批。
4、银行开户出具基本存款帐户申请表、《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5、办理税务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户证明;(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正常来说,新注册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必须要到税务局进行申报登记,申请每个月进行记账报税。那么在企业记账报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哪些资料呢?下面就由我司小编来给大家普及一下,避免大家在申报的时候浪费时间。
企业记账报税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1、每月收入发票记账联;2、每月成本发票客户联;3、每月银行对账单;4、每月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已粘贴好,计算无误的审批单及原始凭证,例如租金、电话费、车票、餐票等发票);5、每月员工工资单;6、每月社保、住房公积金扣款单;7、每月银行扣税单;8、有关银行的收付款凭证(例如对账单、支票头、电汇单等);9、其他应进行账务处理的资料;10、本年度的会计凭证、明细账、会计报表(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11、截止记账时期的科目余额表(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12、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当年度所有增值税报税申报表(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13、报税电子证书报税密码和光盘(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需要带着国、地税副本及公章去当地地税局办理光盘);14、国税、地税报税密码,地税光盘(新转过来的公司需提供)。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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