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怎么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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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怎么注册商标?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7 08:00:02

说起注册商标,你不要以为这只是大企业、大老板才需要做的事,自家个体经营户就没必要注册商标。这其实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因为注册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规模大小并无关系,它保护的是商标申请人的专用权利,因为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

个体户怎么注册商标?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其实个体经营户与企业申请商标在所需材料上并无太大差别。个体经营户需准备好身份证、个体经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这两样东西。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该个体经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保持一致;二是商标申请类别必须与个体经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致。

申请流程:

方式一:商标申请人亲自去北京工商局,携带好相关材料,办理昆明商标注册;

方式二:商标申请人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办理。注意事项:注册商标是一件过程较为繁琐的事情,历时9个月至一年不等,其中经历受理审核、初审公告等多个环节。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被驳回。

一、商标近似。这是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看起来组成商标的元素是多种多样的,近似的概率并不高,但实则上近年来人们知产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注册量不断翻翻,我国早在2004年商标注册量就已经是全球第一了。因此,很多名称与图形都已经被成功注册了。如果你只是闷头苦想了一个商标名,也没有经过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查询软件进行查询,而直接进行申请,则很有可能被判近似,驳回请求。

二、跨多类别注册。一般而言,个体户在注册主要类别外,还应注册相关类别,以保留扩张空间。只注册一个类别的商标,在企业多元化发展中会受阻。如果发现相关类别已被注册,只好弃之不用,蒙受损失。看到这里,我相信很多人都会发现,注册商标还是要交给商标代理机构来得省事,但前提是一定要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才可能。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评审的案件依照《商标法》及其《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申请评审案件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案件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案件申请;

(四)申请评审的书件是否齐备;

(五)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六)是否交纳评审规费等。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创业的人越来越多,相应的注册公司也越来越多,那么注册一个公司要具备哪些要素?今天工商注册代理的小编来跟大家介绍一下。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工商注册小编提醒你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即未经昆明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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