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商标注册怎样才具有显著特征?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4 08:53:30
2016年3月24日,国家商标局(CTMO)宣布,为给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注册申请服务,即日起将施行一些新的实际措施。这是近年来,CTMO首次努力采取措施以方便云南商标注册申请人。CTMO此次努力包括以下以下七项措施。
1.整理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总结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结合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常见问题进行梳理,编写《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并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
2.部分商标业务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进行公证。为减轻商标申请人负担,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在办理以肖像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和注销、外文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更正申请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公证。
3.细化补正通知书内容。为更好的指导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补正,根据具体情况在补正通知书中适当增加解释性或指导性内容,使申请人补正回文更有针对性、更加准确。
4.允许多个异议案件合用一套证据材料。对于在同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的案件,若当事人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非部分证据相同),且在第一个案件(以异议申请时间为准)中已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则在其他案件中可不再提交证据材料,但须在显著位置载明全套证据材料所在案卷的号码(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或商标局异议收文编号)。
5.扩大异议并案审理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相同、被异议商标相同、合用一套证据材料或当事人相互提异议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当事人认为存在其他理由的,可以提出并案审理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并案条件的,予以并案审理。
6.开通商标注册后续业务快速审查通道。对有紧急、重大理由,确需加快处理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商标注册后续业务,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加快审查,缩短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间。
7.优化中国商标网用户体验。完善中国商标网栏目设置,及时更新内容,提高网站稳定性;完善商标状态查询功能,增加领退信等流程信息,方便申请人跟踪业务进度。总体说来,上述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CTMO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能给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更大的便利,对于其更加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效,我们拭目以待。
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他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判定商标是否为通过运用获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归纳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状况;该标志在指定产品或许效劳上实际运用的时刻、运用方式及同职业运用状况;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许效劳的出产、出售、广告宣传状况及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许效劳自身的特色等因素。显著性是一个注册商标必备的特性,从商标授权确权的角度看,选择商标时应该尽量选择那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那么,云南商标注册怎样才具有显著特征?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产品或效劳出处并使之差异于其他企业之产品或效劳的属性。
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可以意识到这是表明产品来历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产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不少请求人在商标请求时遇到的驳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之外,几乎都败在商标没有显著性,简单导致公众混淆。
国内各行各业为与国际接轨,在申请注册商标领域越来越重视英文字母商标的注册。英文字母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减少被驳回的可能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字母注册商标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
1.近似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被驳回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违反了相对禁止性条款,举例说明最新一家服装公司的商标被驳回就应为采用的字母注册商标,而字母的组合中结合首之母的意义,容易让人产生反感,贬义的词语,或者是侮辱性的词语,这种商标就必须被驳回。
商标被驳回的原因还有很多,关于一些云南商标注册的规定,具体的大家可以参考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其中写的比较详细。
那么注册字母商标有什么要求呢?
1、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2、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3、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文字商标是指用汉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组合而成,运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象征。文字,包含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形形色色,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运用。但必须杰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色,力求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
文字商标好像其它商标相同,一经核准注册,不得私行变更书写方法或增删文字。为了确保商标的显著性,不致与指定产品产生混杂,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运用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和法令制止运用的词语。如不能在牙膏产品上运用牙膏作为商标。因为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清晰、视觉效果杰出、易认易记等长处,所以,商标的规划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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