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商标注册费用可不是越低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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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商标注册费用可不是越低越好

作者:云南亚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6 09:03:29

“我的餐饮店想要注册一个商标,了解了多家商标代理机构,发现很多行注册商标费用都很低,为什么你们的费用会比较高呢?你们都能给我提供什么服务?”不久前,一位客户前来咨询顾问时问道。小编可要在这里给大家敲个警钟,云南商标注册费用可不是越低越好。           

先来和大家普及下商标注册的官费,通常很多企业或者个人都会选择一标一类注册,什么是一标一类呢?一标指的是一个商标,一类指的是一个类别,官费和商标数量、类别选择、商品/服务群组有关。商标注册时候,不管是个人提交还是通过代理机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收费都是统一的:通过线下纸质材料提交,一标一类官费为300元,可以选择10个商品/服务项目,如果超过10个则另外加收30元/个费用。通过线上渠道提交,一标一类官费为270元,同样可以选择10个商品/服务项目,超过10个加收27元/个费用。客户注册商标时候如果选择多类别注册,则费用需要重新计算。如果商标注册过程顺利,不进行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等等,一直到领取商标注册证是不需要额外缴纳其他官费。     

当注册商标费用过低,小心隐形收费,个人提交商标注册只需缴纳官费,但是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册,则代理机构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要知道一个企业都是需要盈利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也是企业。如果大家在注册商标时候发现商标注册费用有低于官费,或者刚好只比官费多个几十元、两三百元时,那可要擦亮眼睛了。     

决定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费用的因素

1、前期的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关键因素,如果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同名或者近似都有可能会被商标局驳回/不受理。商标代理机构的顾问会耗费时间与奖励,根据客户所要注册的类别、商标来为申请人提供商标查询的服务,提供专业的意见。     

2、中期的商标注册进度跟进: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后,商标代理机构会帮助客户密切留意商标注册的进度,从商标受理、补正、初审公告到注册公告都会反馈给到客户,比如期间商标被商标局驳回、被他人提出异议,都需要在收到通知书的15日内进行提交相关文件,如果错过时间则视为放弃,客户将可能错失良机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3、后期的商标监控:客户在商标注册证拿到手后并不是就万事大吉,如果他人申请了近似商标则会对原商标构成潜在的威胁,需要通过专业的监控系统来监测,如发现此类现象,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及时通知客户,如何客户不想要他人注册成功商标,避免对自己品牌构成威胁,可以选择代理机构对他人近似商标进行提出异议申请等等。     

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单纯提交注册商标之前的很多服务,而且对于商标注册过程中都是十分关键的,根据服务的程度和内容不同,每个代理机构注册商标费用才会参差不齐,大家在选择的时候不要仅仅只考虑价格因素,否则到最后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了金钱,商标还不能注册成功得不偿失。

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身影。这也是随着知识产权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商标注册量逐年增加。仅2017年,商标注册量就突破500万件,这也导致许多商标闲置。为了保证闲置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为了能够获得自己的商标,很多人会选择转让商标,那么商标转让是否安全呢?我们怎样才能安全地转让商标?

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一般只选择两种方式进行商标转让,一种是利用情况转让商标,另一种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转让商标。为确保商标转让的成功率和安全性,汇源网对商标转让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梳理:

1、 商标转让材料的准备:虽然商标转让可以使受让人迅速获得商标,但商标转让仍有失败的可能,因此必须全面准备商标转让材料。因为我们在商标转让的材料和过程中可能会犯一些错误,所以在转让商标时,我们选择了商标转让代理人,以保证商标转让不会因为一些错误而失败;

2、 选择第三方转让商标: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果双方私下进行商标转让交易,很可能由于对方当事人身份不明而导致商标转让失败,从而损失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建议尽量选择第三方商标转让平台进行商标转让,以保证商标转让的安全性;

3、 商标转让平台选择:在选择商标转让平台进行商标转让时,需要对所选择的商标转让平台进行调查。一般来说,我们选择互联网上的商标转让平台,但是互联网上的欺诈行为太多,所以在选择商标转让代理机构时,需要根据平台的成功率、是否有公司实体来选择商标转让代理机构,是否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等因素,保证了商标转让能够安全进行橙色网络友情提示:在商标转让中,由于某些原因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商标转让中的错误,造成商标转让双方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商标转让中,尽量选择商标转让的安全性。

商标法中的相同或相似商标,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或相似标准。自1988年11月1日起,中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并以此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标准(中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际分类法》第12版,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11类)。根据分类标准,颜料、清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属于第二大类,颜料和清漆属于同类商品,红色油画颜料和黑色水彩颜料属于同一商品。例如,葡萄酒属于分类表中的33类“酒精饮料”,而啤酒属于分类表中的32类“非酒精饮料”。虽然在我们的生活理念中,葡萄酒和啤酒是“葡萄酒”,但在商标法的分类中,它们属于不同种类的商品,也就是说,一个酿酒厂和另一个酿酒厂可以同时在啤酒和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不存在任何权利冲突。

一、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同一商标是指多个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或者立体形状相同

(1) 单词和商标是一样的。不同的文字有着相同的声音,如悦音、乐音;不同的文字有着相同的文字,就像一个“39”,可以用楷书、宋体、黑体、行书、元幽体等书写方法,也可以用“三九”、“999”、“39”等,都属于同一个文字商标。

(2) 图形徽标是相同的。图形商标的同一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差异为基础。如果几个图形反映的是一个特定的事物或同一个主题,只要存在视觉上的差异,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并认识到它们属于不同的图形,就不可能属于同一个商标。比如蒙特哥亚的商标是一种带叶子的玫瑰,这并不妨碍其他服装品牌将玫瑰的形象作为商标使用,但商标的视觉效果必须明显不同于蒙特哥亚,否则就属于同一商标。

(3) 如果文字、图形和颜色组合的三个要素相同,则商标可以认定为相同。如果只有一个或两个元素是相同的,它们只能被视为相似的商标或不同的商标。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商标相似性是指若干商标的某些重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将该商标认定为另一商标,致使若干商标不具有区分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功能服务。判断一个商标是否相似,主要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和含义三个方面来判断。

三要素不相似的,为非相似商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要素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三要素相同的,构成商标。外观相似度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组合相似度,如虎头形、豹头形、猫头形、流星形、彗星形、全聚德形、德聚德形、文字外观等,容易被一般消费者混淆,属于外观相似度。发音相似度是指商标的发音容易引起普通人的听觉混淆,如“巧姐”、“巧姐”、“全聚德”、“德全聚德”、“精达”、“金达”、“娃哈哈”、“哈瓦”、“娃哈哈”等,都与发音相似。相似的含义是指商标上的不同图形或文字,但内容是一样的,容易引起普通人的混淆,如“长城(文字)+城墙图”、“八达岭(文字)十峰火台图”。虽然单词的发音与数字不太相似,但它所指的是同一事物、同一思想主题,容易给普通消费者带来困惑。

2.1 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 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2.2 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 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程序节约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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